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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工作

皇家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正案

发布时间: 2005年12月29日 编辑:

皇家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正案

2005年12月 2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

皇家国际公告

皇家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正案已由皇家国际2005年12月2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,现予公布施行。

皇家国际2005年12月29日

第二十八条修改为“学生在宿舍楼内不得拥有电热器具或其他违章电器。已经拥有者,必须立即放至校外或交给学校保管,否则,一经发现,给予警告处分;被发现拥有违章电器并不服从管理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在宿舍楼内使用违章电器或明火者,一经发现,给予记过处分;引起火灾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,赔偿有关经济损失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引起火灾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,赔偿有关经济损失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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